【時事議題】弒母砍頭無罪|吸毒就能犯罪而無所畏懼嗎?失去辨識能力就不算犯罪?

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吸毒弒母案,因兇手酗酒、吸毒導致失去辨識能力,一審因兇手姐姐求情而判無期徒刑,二審法官卻因兇手失去辨識能力而改判無罪,因此造成社會上一片譁然,就讓我們來討論看看喵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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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簡述:
 
35歲的兇手因酗酒與母親發生衝突,不只對母親斬首,後還將母親的屍首丟下十二樓,兇手不只酗酒還被檢測吸食多種毒品。
 
一審時法官因其兩位姊姊的求情,以及因吸毒導致精神失常失去自決能力,而判為無期徒刑,這項判決雖然有部分人無法認同,但就法律及判例來說能理解。
 
二審時法官就其自述無法記憶起殺母的情況,導出失去辨識能力、自覺能力而改判無罪,這就很不合常理與法理,也導致大眾的譁然與聲討。
 
【相關連結】弒母案新聞
 
吸毒弒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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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法律探討:
 
1.殺人罪:
 
刑法271條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 
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
2.殺害直系血親:
 
刑法272條
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犯前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 
3.排除罪刑條款:
 
刑法19條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 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 
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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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個人淺見:
 
其實就法條上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問題,二審判決主張的兇手失去辨識能力(刑法19條),很明顯的應該不予適用,因為兇手的精神失常與心智缺陷絕對是自行導致的,不管是酗酒還是吸毒完全是自己行為所造成,所以判決無罪本喵認為非常不合理,高檢署也是這樣的看法。
 
高檢署主張:梁吸毒後殺人是「自行招致」的結果,不應免刑或減刑。
 
而後高院的答覆更令人摸不著頭緒,認定兇手沒有殺母動機,因為沒有犯案印象及失去辨識能力。
 
有沒有搞錯,如果這樣判決定案,以後那些毒蟲殺人放火也會被搞得要這樣判欸欸欸,所以只要自己吸毒還是酗酒之類搞得失去辨識能力都可以無罪摟,真搞不懂法官在想什麼喵。
 
唯一的希望只有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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